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税新规:强化跨境财富税务监管

近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起实施。新规针对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的行为,明确其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需按规定申报纳税。

公告指出,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但排除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产品。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应以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此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针对存续期间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居民个人均需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财产转让所得”按年度财产转让收入扣除原值及费用后的余额计算,损失不得结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按年度其他各类所得计算,两类所得不得相互抵减。信托相关费用如受托人报酬、管理费、法律服务费等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当离岸信托终止时,以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若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或死亡,需按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与原值的差额缴税,原值随之调整。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转让财产,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若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则按居民个人规定处理。

新规还明确了多个居民个人共同设立信托的比例划分规则,以及境外实体的定义与控制标准。纳税人已缴纳的境外税款可依法抵免。对于取得外国国籍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为平稳过渡,公告设定了2023年至2025年期间的追溯调整条款:2026年1月1日前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可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将按税收征管法处理并加收滞纳金。2026年1月1日起,所有离岸信托相关所得均按新规执行。

专家分析,此次新规填补了离岸信托税收征管的空白,强化了对高净值人群跨境财富的税务监管,有助于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建议相关个人及信托机构及时梳理历史税务状况,确保合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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